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集合13篇

更新时间:2023-11-09 来源:金融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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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对资源的战略性运用,以协调经济社会活动及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集合1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调查报告

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仍没有以法律形式对金融消费者予以严格界定,因此“金融消费者”在我国仍不具有法律内涵。这不利于明确划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法律依据可循。因此,在法律层面为金融消费者正名对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理论,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以目的论和地位论两种理论为基础。目的论以美国为代表,强调金融消费以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需要为目的,投资者被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金融危机后,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为满足个人、家庭、家用为目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基于这一目的,美国重点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及其他基本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证券、保险、共同基金等并不属于保护范畴。第二种地位论以日本为代表。《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在金融交易时,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相比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由此可见,在定义金融消费者时,只要是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国内学术界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主张效仿美国采用目的论,强调金融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的个体社会成员。法人并不包括在内。第二种观点将目的论和地位论相结合,认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若想成为金融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和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两个条件,并且其进行金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金融需求;第三种为需求论,即满足金融时代生活需求的银行存贷款、保险的购买、股票债券的`投资、信用卡等项目的申请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具有投机性目的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应被成为金融消费者。第五种观点认为投资一般金融商品如证券投资、保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消费者可以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而那些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尤其是设计进入门槛的金融产品,不应当列为金融消费者。

对一个概念的定义不仅应从其内涵上予以分析,还应从外延上进行规范。以上观点均是从内涵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而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外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投资者是否可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第二,法人机构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第三,消费者若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其消费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区分标准。目前学界对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以形成其身份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进行区分。形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债券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等等,而投资者主要是由于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股票等形成的投资关系;第二,以消费目的进行区分。金融消费者从事金融交易多是期望用收益来改善生活,而投资者更多的是期待获取更大的回报;第三,以消费者选择的金融机构的性质区分,选择证券业多为投资者,而选择银行和保险业的多为金融消费者。然而,随着混业经营越发明显,金融产品的交叉性不断增强,以上区分模式也有待商榷。

因此,笔者认为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标准应参考日本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以从事金融交易时是否处于弱势地位为标准。原因如下。第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加快,致使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可逆转。金融产品也逐渐破除最初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严格区分,被金融机构利用高深、专业的金融知识排列组合为越来越复杂、交叉程度越来越高的金融衍生品。这就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很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第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能力、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力都普遍较低,处于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与普通消费者的差别越来越小。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不应将并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之外。

关于法人机构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时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点笔者也是持肯定意见的。参考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法人机构在进行非投资性的金融交易时,只要与专业的金融机构相较,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就应该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畴。

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是否属与金融消费者,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专业一词。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本身就从事与金融相关的职业,就应该认为其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并不满足交易上的弱势地位这一条件,故此不能将其称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处于弱势地位,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篇2】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老年消费者调查报告

昨日,在昆明市官渡区3·15宣传活动现场,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老龄办联合发布了“昆明市老年消费者消费满意度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昆明老年人对保健品的认识模糊,辨别能力不强,传统的商场超市和保健医疗是消费纠纷多发区。

很多老人不知道保健品并不能治病

被调查的老年消费者中,80%多对保健品认识不清,不了解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认为多吃一些保健品有利于身体健康,自己年龄大了应该经常吃保健品补补身体。从调查数据来看,老年消费者购买营养保健品的占到月收入的11.67%。而很多老年消费者把保健品和药品混淆,认为保健品对疾病有很好的疗效。事实上,保健品仅有调节和辅助作用,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因此,盲目购买使用保健品,不但没有达到身体健康效果,反而会给健康带来损害。

商场超市和保健医疗是纠纷多发区

近60%的老年消费者认为保健医疗、市场购物方面的消费纠纷最多。由于老年人多有病在身,治病心切,一些不法商家打着国家卫生部门的旗号,或以养生讲座的形式忽悠老人,这些不法商家往往夸大药品、保健品功效,有的甚至在推销药品、保健品时信誓旦旦地承诺药到病除、无效退款等极具诱惑力的条件,而当承诺兑现不了时,则会以各种理由推诿。

认为金融市场方面纠纷最多的老年消费者虽然只有一成多,但对老年消费者的危害不容忽视。一些不良金融商家介绍金融产品时只强调高收益,不谈高风险,致使老年人禁不住高利率诱惑蒙受损失。

近半老人对昆明消费环境感觉一般

调查认为,近50%的老年消费者对昆明目前的消费环境感到一般,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老年消费者不到30%。相对而言,老年消费者在日用品、医疗、保舰旅游消费等方面合法权益受损情况较为集中。这些应当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保护老年消费者重点。

购买保健品前最好和家人商量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提醒,“专家讲座不靠谱”,一些不法商家常打着各种所谓“专家”的旗号举办养生讲座忽悠老人,他们先给老人送鸡蛋、面条、食用油等小商品,然后诱导老人购买价高而没有实际作用的保健品或保健用品。不要盲目购买商品,购买商品多和家里人商量,有病要到正规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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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写作方法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篇3】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11月11日,是属于光棍的节日。由于4个1像4跟棍子一样,所以便成为了光棍节。这个本是代表校园文化趣味的日子,却从开始被电商们塑造成“网络购物狂欢节”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有人因买到大折扣的商品而兴奋,也有人因花钱过多而成“剁手族”。

上周我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530人进行了一项调查。统计分析显示,有56.1%的受访者打算在今年“双十一”网购,24.4%的受访者直言自己属于有冲动消费的“剁手族”。对于双十一,54.2%受访者最担心虚假宣传、价格虚标。

过半受访者欲在“双十一”网购

最近,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于丽抢“双十一”红包是每天上班路上的“必做功课”。她表示,最近只要有空都会扒在电脑前精挑细选,将中意的商品放进购物车。对于今年的双十一”,她表示“非常期待,那天会尽早回家准备熬夜抢购”。调查显示,56.3%的受访者很期待今年的双十一,34.9%的受访者则态度一般,6.3%的受访者不期待,还有2.5%的受访者对“双十一网购节”有些反感。住在郑州的方璐娜已在购物车里添加了40多件商品,她表示自己对双十一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如果当天抢不到,也不会有多大遗憾”。

调查中56.1%的受访者打算在“双十一”促销期间网购,16.9%的受访者不打算,27.0%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受访者打算在“双十一”购买什么商品?问卷调查显示,服装、鞋帽类排在首位(51.6%),其次是数码、家电类(50.6%),接下来是食品、饮料和酒类(29.6%),图书音像类(20.3%),化妆品、个人护理类(20.0%),箱包类(11.7%),母婴玩具类(8.8%),医药保健类(5.2%)等。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于丽的购物车里多了一些海外直邮商品。她说,目前家里的日用品尚够,可趁“低价包邮”购买喜欢的奢侈品和家用电器。“一些国外品牌也开始进驻中国的电商平台,想买这些商品更方便了”。

1/4受访者自称剁手族

参加去年的双十一网购节后,在浙江上学的陆飞表示今年不会再凑热闹。“花了不少精力挑选半天,才发现购买规则很复杂。比如有些商品参与活动,有些不参与。为了省这点钱何必呢?”他说。但在西安工作的吴婧则认为,“双十一”网购省的钱不只是“一点”。她表示,去年自己买的一件大衣实体店售价要600多元,“双十一”该品牌网上官方旗舰店售价只要369元。

调查问卷中显示,“便宜且为眼下所需”(49.6%)成为受访者参加“双十一网购节”的主要原因。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促销力度大、不买就亏了”(40.7%),“随便看看、想买就买”(25.2%),“满足消费欲望”(19.3%),“受购物氛围影响,追赶潮流”(13.3%)等。我国电商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姚建芳认为,“双十一”是各电商挑起的一个购物热潮。作为消费者对一些特别实惠的营销方式是无法抗拒的,更多的消费者是受价格驱动而选择与购买。

三成受访者担心冲动消费、后悔购买

于丽坦言,自己就属于一看网购账单就会哀嚎“再买就剁手”的人,“但有时看到划算的商品实在忍不住,且会为了包邮会凑单多买”。同样担心自己冲动消费的吴婧表示,今年双十一会紧紧看住钱包。提前锁定商品和店铺,不看其它广告宣传,“不然月底信用卡账单一出来肯定傻眼”。调查中,24.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属于“剁手族”,54.8%的人认为自己不是,20.8%的人表示不好说。

双十一如何避免成为“剁手族”?61.7%的受访者建议谨慎判断再购买,不跟风。45.2%的受访者认为应多考虑商品的实用性。44.6%的受访者表示要提前锁定目标,货比三家。21.8%的受访者提醒买前想想钱包,量力而行。姚建芳建议,可提前列好清单避开交易高峰,选择提前或延后购买。“双十一当天的价格也不一定最便宜,而且整体的购物体验可能不太好”。

受访者最担心宣传、价格虚假

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支持网购发展和农村电商配送,改善消费环境,让群众“愿”消费。受访者们在双十一网购中最担心的问题有哪些?调查中有54.2%的受访者担心虚假宣传、价格虚标,43.3%的受访者担心收货延迟,33.5%的受访者担心网站、支付系统瘫痪,32.5%的受访者担心预售商品不能七天无条件退换货,16.9%的受访者担心网络诈骗。“曾经买过一个假的U盘。与卖家协商,他让我退回去。可退回去之后卖家就把店关了。最后是第三方平台用店家的保证金退的钱。”此次的网购经历让吴婧哭笑不得,“虽然没损失多少钱,但用户体验很差。”针对这样的情况,姚建芳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看清卖家对商品的标注说明,同时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投诉时举证。卖家也要诚信经营,不要借促销的机会卖假、次货,同时要改善售后和退换货服务的用户体验。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现在没有因七日无理由退货正成为网购维权中一个新兴的焦点问题。“无因退货权不仅对消费者有利,对企业也有利。消费者无因退货体验较好,就会扩大消费,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这本来就是双赢之举。但有些企业只看到短期利益,没有看到长期、无形资产方面的利益”。针对消费者的担心,国家工商总局在10月31日约谈了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亚马逊等10家电商企业,要求防范用先涨价后降价的方法虚构优惠促销,确保“7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姚建芳认为,目前受市场趋导,价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一个主要因素。“但在下一阶段的电子商务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将不仅仅受价格因素影响。一些服务包括物流的便捷性及整体的流畅体验,才是影响消费者的最主要因素”。

遇到有折扣的商品谁都会有所心动,更何况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但即便是有较大的折扣,我们也需要理性消费,把一些细节上的东西了解清楚,以及自己需求程度再量力而行。更多市场调查,就上。

【篇4】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当今社会,在经济发展如此迅猛的状态下,贫富差距逐渐缩小,消费需求日益增加。眼下,消费者购物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所谓的价廉,也不再只局限于商品本身的优劣,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动机中占了很大一部分,而其地位正在逐日上升。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87%以上的消费者认为即使对商品只是一般般的评价,若是服务到位也会选择购买,而这点尤其在穿用的选购品中集中体现。而其中,在此类消费者看来,语言激发的购买欲几乎占了自主选择条件的90%以上。顾客是否会购买该商品,在商品同等质量下,营业员自身职业素质高,服务态度好,那么即使是隐藏的购买欲也会被激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技巧服务和微笑服务所带来的收益。

那么,作为一位营业员,怎样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面对不同的消费者如何应对?

因此,根据对消费者的调查,列举出一下消费者所喜爱及不喜爱的营业员类型:

一、消费者所喜爱的4种营业员类型 :

1、开朗的笑容、积极乐观的态度,让顾客也随之感染到他的快乐,同时感受到你是真诚的地喜欢他们。

2、拥有积极的行动力,但绝不强迫顾客购买商品,不带给顾客压力;充分尊重顾客,永远以顾客至上为第一原则。

3、时时站在顾客的立场照顾顾客的一切需要,不懂争取契约的成交,更须真诚开心顾客的生活;和顾客不只限于生上的往来,更能成为事业上的伙伴,生活的朋友。

4、拥有丰富的销售知识,且能掌握市场动向,为顾客提供精确的市分析及产品个佔有率分析,解决顾客行销上的困扰。永远以迅速,明确的速度为其服务。

二、消费者所不喜爱的6种营业员类型:

1、态度傲慢,解说产品时口气自大而无视于他的专业态度。

2、只顾著自己的推销工作,不断陈述自己个人的意见,而当顾户陈述他的想法时,你却表现得蛮不在乎,也不耐心地倾听,毫不在意他们的想法,甚至无理地强迫推销,最容易招至客人不满。

3、仪容不整、言辞粗俗的人,客户多半不愿与之谈生意。

4、只知一味地推销产品,对市场知识却十分贫乏,一无所知,这样的销售员只会使得顾客轻视他。

5、无法承受拒绝的打击,很容易暴露个性上躁急的缺点的推销人员,很快地便会被市场淘汰。

6、报喜不报优,只不过为达以交易成功而一再强调商品的好,却不愿提醒顾户产品有的瑕疵,日后一旦发生,会遭到客户更大的抱怨和反弹。

每个顾客都认为自己是独一无二的,如果你不了解这种心理,只是沿用古老传统的推销伎俩,很难维护顾客的心!一流的营业员拥有积极的行动力,能让顾客感染到他的朝气与活力。同时绝大多数的营业员,都不是天生的营也员。但成熟的推销技巧、诚恳耐心态度,只要顾客喜欢你,你便可以成功!

【篇5】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消费者信心指数是宏观景气监测预警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反映消费信心强弱的指标,是综合反映并量化消费者对当前经济形势评价和对经济前景、收入水平、收入预期以及消费心理状态主观感受的指标,也是预测经济趋势和消费趋向的一个先行指标。通过系统的调查、收集、整理市民对当期和预期经济运行的主观看法,形成量化指标,揭示经济运行的趋向。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上半年调查结果表明:上半年海南消费者信心指数为111.7,处于相对景气区间。消费者对于当前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满意度较高,对物价水平和就业不满意,由于对未来的物价水平、就业水平有较好的预期,消费者对未来的信心强于现在。

一、消费者即期满意指数为105.5,处于微景气区间

调查数据显示:消费者对于当前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满意度较高,满意指数达到139.5,处于较景气区间。在调查中,有66.06%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海南的经济形势发展比较好,有29.56%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海南的经济形势发展一般,有4.38%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海南的经济形势发展比较差(见图一)。

消费者对当前宏观经济发展态势满意度

上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受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上涨幅度有所加大,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8%。特别是食品价格的上涨对低收入家庭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调查数据显示:消费者对当前的物价水平不满意,物价水平满意指数仅为59.76,处于较不景气区间。在调查中,有66.42%的消费者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不满意,有26.46%的消费者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表示一般,只有7.12%的消费者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表示满意(见图二)。

消费者对当前物价水平满意度

工作难找,特别是大学生就业不景气是消费者不满意的事情。调查数据显示:就业满意指数仅为75.73,处于相对不景气区间,在调查中,有47.45%的消费者对于当前海南的就业状况不满意,有41.42%的消费者对于当前海南的就业状况表示一般,只有11.13%的消费者对于当前海南的就业状况表示满意(见图三)。

消费者对当前海南就业状况满意度

房价持续小幅上涨,房价收入比超过了国际惯例,消费者对于房价持续上涨不满意。调查数据显示:购买住房满意指数为92.69,处于微弱不景气区间。调查中,有29.98%的消费者对于当前购买住房不满意,有51.19%的消费者对于当前购买住房表示一般,有18.83%的消费者对于当前购买住房表示满意(见图四)。

消费者对购买住房满意度

二、消费者预期满意指数为116.8,处于相对景气区间

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于下半年经济前景、收入预期、物价水平、就业状况等,消费者认为物价涨幅会得到有效控制,就业状况会有所好转,因此消费者对于未来的信心偏向增强。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预期满意指数为116.8,处于相对景气区间。比即期满意指数上升了11.3个百分点。

宏观经济预期指数达到140.7,处于较景气区间。在调查中,有64.23%的消费者对于未来的经济形势比较看好,有33.4%的消费者对于未来的经济形势表示没变化,只有2.37%的消费者对于未来的经济形势不看好。

家庭收入预期指数117.8,生活质量预期指数为130.9。在调查中,有37.34%的消费者认为未来的收入会增加,有58.65%的消费者认为未来的收入不会变化,只有4.01%的消费者认为未来的收入会减少(见图五)。

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

物价水平预期指数为87.23,处于相对不景气区间。在调查中,只有15.33%的消费者认为未来的物价水平会变得令人满意,有50%的消费者认为未来的物价水平不会有变化,有34.67%的消费者认为未来的物价水平会变得令人越来越不满意。

就业预期指数为115,处于相对景气区间。由于海南经济处于加速发展时期,随着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就业状况会有所改善。在调查中,有40.4%的消费者认为未来海南的就业状况会变好,有47.9%的消费者认为未来海南的就业状况不会变化,只有11.7%的消费者认为未来海南的就业状况会变差。

购买住房预期指数为94.25,处于微弱不景气区间。由于房价持续上涨,消费者对于未来购买住房并不看好。调查中,有26.64%的消费者对于未来购买住房不满意,有56.02%的消费者对于未来购买住房表示一般,有17.34%的消费者对于未来购买住房表示满意。

此外,购买大件耐用品预期指数为101.6,旅游预期指数为112.6。

【篇6】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消费者调查报告

消费者调查报告【1】

一年一度的“3·15”将至,12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XX年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当前消费市场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满意率为77.7%,较XX年调查结果下降0.6个百分点。

同时,消费者对 网购 消费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较XX年调查结果下降了5.6个百分点,为近5年来首次下降;对于新 消法 ,当前消费者的知晓率仅为37%,在知晓的人群中,对新 消法 有效落实的认可度评价得分为63.7分。

遇到消费问题

四成受访者选择忍气吞声

调查显示,消费者对当前消费市场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满意率为77.7%。

其中,受访者对当前消费市场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表示“非常满意”的占5.9%,“比较满意”的占18.9%,“基本满意”的占52.9%,“不太满意”的占16.7%,“很不满意”的占5.6%,满意率为77.7%,与XX年调查结果相比,降低了0.6个百分点。

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的满意率为77.8%,农村为77.6%。

在问及受访者“在XX年消费中是否遇到过纠纷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28.4%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其中城镇为32.6%,农村为23.1%。

在XX年遇到消费问题的受访者中,选择积极维权的占58.4%,其中包括“直接与商家交涉”的占51.6%,“通过消费者保护机构协调解决”的占4.0%,“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占1.7%,“通过媒体曝光”的占1.1%。

另外,有40.1%的受访者选择“怕麻烦,忍气吞声算了”,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占1.5%。

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选择积极维权的比例为61.9%,农村为51.7%。

调查人员表示,在XX年-XX年的调查结果中,表示遇到过消费问题的受访者比例连续4年下降后,XX年有所增加;在XX-XX最近3年,遇到消费问题选择积极维权的受访者比例呈持续下降趋势。

以上结果反映出,当前遇到消费问题的消费者比例有所增加,而选择积极维权的比例在下降,表明消费环境不够稳定,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关于 网购 安全

近八成 网购 者认为可靠

有近八成消费者参与过 网购 ,与XX年调查结果相比基本持平,但消费者对 网购 消费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下降了5.6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表示在网上购过物的受访者占79.4%,城镇受访者中,表示网上购过物的比例为88.9%,农村为64.6%。

从XX-XX年调查结果对比看,参与 网购 的受访者比例逐年提高,但XX年只比XX年略高0.2个百分点;城镇受访者中,参与过 网购 的比例同样逐年提高,而农村参加 网购 的受访者比例在XX-XX年逐年提高后,XX年略有下降。

在进行过网上购物的受访者中,表示网上购物“很安全可靠”的占4.2%,“比较安全可靠”的占23.2%,“基本安全可靠”的占50.9%,“不太安全可靠”的占17.8%,“很不安全可靠”的占3.9%。

综合来看,当前受访者对网上购物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 为78.3%。

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的认可率为80.1%,农村为75%。

从XX-XX年调查结果对比看,XX-XX年受访者对网上购物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逐年提高,而在XX年出现下降,其中,城镇受访者的认可率较XX年调查结果下降5.9个百分点,农村受访者的认可率与XX年持平。

进一步问及表示网上购物“不太安全可靠”和“很不安全可靠”的受访者其原因时,选择“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假冒、仿冒名牌商品多”,第三是“存在虚假宣传承诺”。

综合XX-XX年调查结果看,受访者认为网上购物不安全可靠的主要原因基本一致,反映出 网购 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集中固定,需重点加强解决。

新《 消法 》实施

知晓率仅为37%

去年“3·15”新《 消法 》正式实施,但在本次调查中,表示“比较了解”的占6.7%,“听说过”的占30.3%,两者比例相加即知晓率为37%。

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的知晓率为43.1%,农村为29.0%。

调查反映出,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当前新《 消法 》的知晓率都较低,宣传普及工作有待加强。

追问知晓新《 消法 》的受访者“最关注新《 消法 》中哪些内容”时,选择“ 网购 等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第三是“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另外选择“所有商品实行三包”和“ 霸王条款 均无效”的比例也较高,以上内容的选择比例都在30%-40%。

城乡受访者对新《 消法 》内容的关注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城镇受访者对“ 网购 等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和“ 霸王条款 均无效”的关注比例明显高于农村受访者;而农村受访者更加关注“所有商品实行三包”。

与此同时,在知晓新《 消法 》的受访者中,问及如何看待该法律在当地的落实情况时,剔除回答“说不清楚”的样本,表示“非常好”的占6.1%,“比较好”的占24.2%,“一般”的占54.9%,“比较差”的占9.7%,“很差”的占5.1%。

通过加权计算,消费者对新 消法 有效落实的认可度评价得分为63.7分。

“ 霸王条款 ”

集中在医疗保健银行通信领域

新《 消法 》实施后,只有5.6%的消费者认为遭遇“ 霸王条款 ”的情况比以前有增加,但认为 网购 等非现场购物退货困难的消费者比例不低,占15.9% 。

调查了解了新《 消法 》实施后,受访者对“ 霸王条款 ”、非现场购物退货难等当前消费热点问题的感受情况。

当问及受访者“新《 消法 》实施后,遭遇‘ 霸王条款 ’的情况”时,表示“没有遭遇过”的占52.3%,选择“跟以前差不多”的占28.6%,“比以前明显减少”的占13.5%,表示“比以前增加”的只有5.6%。

对于当前“ 霸王条款 ”存在较多的行业,受访者认为是“医疗保健”“银行”和“通信”的比例排前三位。

问及受访者“是否遭遇过 网购 等非现场购物退货难的问题”时,表示“没有遇到需要退货情况”的占53.5%,“办理过退货,没有遇到困难”的占28.5%,“想退货,但金额不大没有退”的占2.1%,表示遇到过“退货困难”的占15.9%。

进一步问及表示退货困难的受访者,退货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时,选择“退货手续繁琐”“拖延退货时间”和“对退货商品要求苛刻”的比例较高,都在20%以上。

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市场假冒伪劣品的查处力度被消费者认为是贯彻落实好新《 消法 》的首要措施。

当问及受访者对目前四川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 消法 》的诉求时,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市场假冒伪劣品的查处力度”的比例最高,为66.7%,其次是“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监督 ,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47.6%,第三是“健全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高制假售假违法成本”,为43.6%。

据悉,本次调查由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旨在及时了解我省广大消费者对目前社会消费环境的真实感受和意见,以及对XX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知和落实情况的评价。

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随机访问的方式进行,抽选成都、绵阳、南充、达州、乐山、内江、宜宾和凉山8个市(州),访问对象为当地18-70岁的常住居民。

除成都市完成800个样本外,其余市(州)分别完成600个,调查共计完成有效样本5000个,其中城镇受访者占56.4%,农村受访者占43.6%。

调查报告-广东城镇居民欲增加消费者过半【2】

广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415元,首次跃过万元大关。

老百姓对今年的收入信心如何?打算怎样消费?广东省城市经济调查队最近对全省18个市、县的820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了一次收入预期和消费意向的跟踪调查,问卷回收率为100%。

一、逾三成城镇居民对收入充满信心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今年家庭收入将比增加的仅占31.1%,但比去年提高4.5个百分点;认为收入持平的占45.3%,下降5.2个百分点;认为收入减少的占23.6%。

这表明,四成半的居民对收入预期持谨慎态度,而且有23.6%的居民缺乏信心。

本次调查中,“加薪”是收入预期增加的首要原因,认为由于“加薪”而增加收入的占69.8%,比上次调查增加了11.8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还显示,受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居民对今年收入的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1.工作稳定、技术性较强者对收入预期乐观,而生产运输工人、服务业和商业从业人员由于技能单一、行业竞争激烈,对收入预期缺乏信心

2.年龄越轻对收入增加的信心越足。

调查显示,29岁以下年龄组收入预期增加的占44.4%,比上次调查提高3.8个百分点,其余依次为30-39岁年龄组占37.2%,40-49岁年龄组占27.6%,50-59岁年龄组占29.7%,60-69岁年龄组占17.2%,70岁以上年龄组占20.1%。

3.文化程度愈高对收入预期的信心愈足。

随着经济的转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文化程度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处于劣势,限制了择业的范围,对工作前景存在危机感,对收入的.信心明显不足。

而具有较高文化程度者,在择业中具有双向选择的相对优势,对增加收入充满信心。

4.低收入者对收入预期看淡。

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来看,低收入者对今年收入预期比中、高收入者明显看淡。

调查显示,家庭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认为收入增加的占19.8%,而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的则占31%。

二、超过五成城镇居民准备增加消费

调查结果显示,54%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年将增加消费,46%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增加消费。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按问卷中所列消费项目显示出的消费选择,以先后排序(比重均在两位数以上),依次为:教育—旅游—电脑—家用电器—住房—保险—通讯。

1.增加教育投入成为所有家庭的共识。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增加教育投入占55%,比去年调查提高6.1个百分点。

而且,不同职业、年龄、收入水平的被调查者,表示增加教育投资的比重都居前列。

2.旅游消费经久不衰。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家庭中,表示增加旅游消费的家庭占32.2%,排第二位,比去年调查提高3.6个百分点。

这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居民走出家门的空间不断扩大。

同时,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居民消费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向享受、休闲发展变化的物质基础。

3.电脑受青睐,家用电器购买欲下降。

调查显示,25.2%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电脑,比去年调查提高1.5个百分点。

此外,各类家用电器作为居民家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已基本饱和,居民购买欲有所下降。

【篇7】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消费者信心指数,是综合反映并量化消费者对当前经济形势评价和对经济前景、收入水平以及消费心理状态的主观感受,是预测经济走势和消费趋向的一个先行指标,是监测经济周期变化的依据。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扩大内需,助推经济增长,受到了社会各界日益广泛的关注。为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依据,底,我们对洛阳市200位城乡居民进行了消费者信心问卷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消费者信心总指数上升,农村居民信心略有下降

调查显示,20底,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总指数为109.8,比上年同期增加0.4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增加0.7个百分点。消费者信心总体指数处在乐观区间,消费者信心有所提升。

城镇居民消费信心指数为109.2,比上年同期增加1.0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消费信心指数为110.3,比上年同期减少0.2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消费信心下降,主要原因是物价、收入和家庭储蓄信心下滑所致。调查数据显示,年底,农村居民的即期和预期物价总水平信心指数为130.0和139.5,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2.0和14.0个百分点;农村居民的即期和预期家庭收入信心指数为110.5和116.5,分别减少了11.5和5.5个百分点;农村居民的即期和预期家庭储蓄信心指数为104.5和99.0,分别减少了9.0和3.5个百分点。

二、经济总体状况信心走强,就业信心显著回升

2016年底,消费者的即期经济总体状况信心指数为120.5,较上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预期经济总体状况信心指数为119.3,增加3.0个百分点。问卷汇总结果显示,感觉目前本地区经济总体状况好或较好的消费者占38.5%,较上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感觉目前本地区经济总体状况较差或差的消费者占3.5%,较上年同期减少1.0个百分点。感觉未来半年本地区经济总体形势与目前相比好或稍好的消费者占40.0%,较上年同期增加4.5个百分点;感觉未来半年本地区经济总体形势与目前相比稍差或差的消费者占9.0%,与上年同期持平。

消费者的即期就业信心指数为114.0,较上年同期增加11.2个百分点,预期就业信心指数为116.3,较上年同期增加12.5个百分点。感觉目前社会就业形势好或较好的消费者占32.5%,较上年同期增加4.5个百分点;感觉目前社会就业形势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费者占10.5%,下降了13.5个百分点。感觉未来半年社会就业前景好或较好的消费者占36.0%,增加7.0个百分点;感觉未来半年社会就业前景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费者占9.5%,下降了14.0个百分点。

三、购买商品信心指数增加,家庭储蓄信心下滑

城乡消费者的即期购买商品和服务信心指数为99.1,较上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预期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信心指数为99.8,增加2.0个百分点。伴随物价涨幅回落和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落实,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信心指数虽处于偏悲观区间,但上升趋势逐渐显现。调查问卷显示,认为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和个人经济情况,目前购买所需物品的时机好或较好的消费者占18.0%,较上年同期增加4.5个百分点;认为目前购买所需物品的时机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费者占20.0%,增加了3.5个百分点。感觉未来半年购买自己所需物品的时机好或较好地消费者占18.0%,较上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感觉未来半年购买自己所需物品的时机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费者占15.0%,与上年持平。

2016年底,消费者的即期家庭储蓄信心指数为105.8,较上年同期减少5.2个百分点,预期家庭储蓄信心指数为101.8,下滑2.5个百分点。调查显示,认为相比前三个月,目前自己的家庭储蓄状况增加较多或略有增加的消费者占25.0%,较上年同期减少9.5个百分点;认为自己的家庭储蓄状况略有减少或减少较多的消费者占13.0%,上升了0.5个百分点。认为未来半年,自己的家庭储蓄情况将会增加较多或略有增加的消费者占21.5,较上年同期减少11.0个百分点;认为未来半年自己的家庭储蓄将会略有减少或减少较多的消费者占15.0,减少4.0个百分点。

四、生活水平信心增强,股市走势信心提高

调查显示,2016年底,洛阳市城乡消费者的即期生活水平信心指数为98.5,较上年同期增加4.7个百分点,预期生活水平信心指数为113.5,增加1.5个百分点。认为与街坊邻居、亲戚朋友或单位同事相比,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较高或处于中上等的消费者占20.5%,较上年同期增加4.0个百分点;认为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处于中下等或偏低的消费者占22.5%,减少了5.0个百分点。认为半年后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将会提高较多或有所提高的消费者占31.5,%,与上年同期相同;认为半年后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将会有所降低或降低较多的消费者占6.0%,减少了1.5个百分点。

随着股市大盘的震荡走高,洛阳消费者的股市走势信心仍处于偏悲观区间,但信心指数有所提高。消费者的即期股市走势信心指数为92.8,较上年同期增加5.8个百分点,较上半年增加2.8个百分点。预期股市走势信心指数为96.8,较上年同期增加3.8个百分点,较上半年增加3.3个百分点。

五、医疗保障关注度上升,家具房产购买比重增加

调查显示,未来半年,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是收入增加问题,占51.0%的消费者表示最为关注,高居首位;占24.0%的消费者表示最关注医疗保障问题,比上年同期增加了4.5个百分点,居第二位;占12.5%的消费者最关注子女教育问题,居第三位;占9.5%的消费者关注工作稳定问题,居第四位;占1.5%的消费者关注食品价格上涨问题,居第五位;占1.0%的消费者关注父母福利保障问题,居第六位;占0.5%的消费者关注燃油价格上涨问题,居第七位。

关于未来半年自己家庭计划购买的物品,有29.5%的消费者表示计划购买新的家具,占计划购买物品的比重最高,所占比重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5个百分点;有29.0%的消费者计划购买家用电器,位居第二,所占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有27.0%的消费者计划购买手机、电脑、相机等数码产品,居第三位,比重比上年减少6.0个百分点;有19.5%的消费者计划购买电瓶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居第四位,比重增加了3.5个百分点;有13.5%的消费者计划购买汽车,居第五位,比重提高了1.0个百分点;有8.0%的消费者计划购买房产,居第六位,比重也提高了1.0个百分点;有5.0%的消费者计划购买珠宝首饰,居第七位,比重提高了1.5个百分点。

【篇8】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我于20***年10月至20***年3月对中国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

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

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07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

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07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

【篇9】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篇10】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水平逐渐提高,我们的支付手段从现金交易转变为移动支付。4G网络的普及,让我国超7.3亿城镇人口和超6.3亿农村人口享受到移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

一、移动支付交易额

据数据统计,截止到,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十万亿元。其中,支付宝的支付额度凭借多年的优势,占支付总额51.8%;而微信支付则是用户使用频次最高的移动支付,用户平均每月使用超过50次。身上不带钱已日渐成为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90后学生和白领是移动支付的生力军,他们也更习惯无现金的生活方式。移动支付已经渗透至我们生活的每一天,改变着我们生活的方式。

二、移动支付优势

1、从淘到扫

据调查显示,消费者线上购买衣服正在从传统的PC端购买,逐渐转向移动设备购买,78%的人表示他们曾使用移动支付在网上购买过衣服。而在线下购买衣服的过程中,刷卡的也少了,扫码支付的消费者在增加。40%的人表示在线下购衣时使用过移动支付。这得益于移动支付在商家中的普及度高,消费者移动支付的意愿也越来越强。商家也从这趋势的受益。

2、支付场景增多

未来几年,第三方支付企业均会继续抢占线下的支付场景,无论是打车、餐饮、商超,还是医疗、交通、金融等领域,更多的实体场景将能接受手机钱包的付款方式。扫码支付将迎来将比NFC更早在线下市场蔓延。有理由预期,不远的未来,移动支付(支付宝、微信、网银、paly)将逐步发展成可以替代银行卡、现金的支付方式。

三、未来趋势

1、用户爆发式喷涨

20春节,抢红包不仅登陆了直播7亿收视率的央视春晚,还成为了春晚观众互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标志着抢红包背后的移动支付完成了量的积累,正式升级成了一个全民参与的`社会现象。抢红包让众多用户初识和初试了移动支付,当部分用户自助或在亲朋的帮助下完成注册、认证、绑卡等过程后,形成了向移动支付用户的转化。

2、平台开放成趋势

随着行业标准逐步统一和国家政策影响,移动支付平台的开放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方的角色也面临着重新定位,通信运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联合产业链其他成员,共同打造并维护一个开放的支付平台。移动支付的开放,意味着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更多的力量将会注入移动支付市场,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将会协作竞争。

3、标准统一趋势

统一技术标准能够为移动支付的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营造合作局面,推动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进程。反之,若是缺乏统一的标准,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移动支付市场比较混乱,支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无从保障。

移动支付将对我们的生活形成重大的影响,相信不久,移动支付将标准化、统一化、开放式。

【篇11】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从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看,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

一方面促进了金融繁荣,另一方面却带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在这场危机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成了牺牲者。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早在20世纪末伴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在发达国家。

在我国虽被广泛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的泛称[1]。

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概括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上过于狭窄且不明确。

现实中,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还包括了众多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资本来源,并且由于分散,无形中扩大了金融危机波及范围。

同时,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识、资源、交易能力、市场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其利益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

在相关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尚处在构建和完善的我国,就应更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将其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将会在源头上构成对其利益的损害。

另外,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明显的投资目的性,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和中小投资者就突出了该目的,显然更为合适。

金融创新产品是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点和竞争力的体现,是整个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途径[2],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因此不能因为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一味遏制金融创新。

只有在金融创新背景下加强金融监管,才能防范金融风险,这就要求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了分解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不断被分解、打包、整合各种基础性的资产债务,并披上各种诱人的外衣,刺激金融消费的购买欲望。

此外,隐藏的这些基础性资产债务的真面目不能被看清,模糊了人们对风险的评估。

危机出现后,金融创新产品的链条式反应使危机影响辐射至所有购买者、所有涉及的行业、领域,最终扩散到整个金融领域。

从这个角度而言,学者们大致同意美国的次级债危机是诱发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而对次级债追根溯源就知道危机实际上是来源于金融创新。

过分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放松金融监管是促进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方法,美国危机前的金融繁荣也印证了这一点。

但是,忽视作为金融创新参与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然导致市场无序和金融基础的动摇,严重的会引发金融危机,这一点也已经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印证。

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也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原因之一。

也就是说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并不只是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同样是危机根源。

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必须,保护金融消费者应该成为金融监管基础价值。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微观利益、人权保护、公平正义,更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

就金融消费者个体而言,在面对强大而专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时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形式上的“公平”无法实现对权益的保护,只有通过外部力量“除强扶弱”,偏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达到实质的“公平”[3];就金融体系而言,消费者的信心是金融发展的基础。

只有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机构才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也才能够为金融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证金融业理性、健康发展;就整个社会而言,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国民经济息息相关。

全球金融危机使人们重新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之间作用与反作用关系。

一方面金融创新拓宽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领域,为消费者的资本升值创造了可能;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青睐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动力。

如果金融消费者不仅没有因为金融产品中获得期待利益,还因此投资而亏本破产,势必会减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从而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

因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金融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促进金融创新有重要的意义,必须树立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缺失及其成因

现实中,因为相关的立法跟不上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已有的保护机制难以真正运行等原因,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屡屡发生。

(一)权利保护缺失的主要表现

1.安全权

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经常受到侵害的安全权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

复杂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尤其是作为金融创新代表的银行卡业务和电子支付业务的全球普及和应用,更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安全风险,也就频繁出现金融机构结算客户资金损失或者密码等个人信息外泄纠纷。

2.知情权

金融市场的高度专业性使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面临众多困难,尤其是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作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前提的相关金融知识和信息非常重要。

但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的知识介绍,更不清楚告知存在的投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免责事项,甚至虚假宣传。

同时,多数的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动态、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危机来临时,既缺乏专业知识,又缺少相关信息的金融消费者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必然成为金融危机的受害者。

3.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实际上,金融机构的单方免责格式合同却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形成法律关系时就置于不平等的地位,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很大的威胁。

(二)权利保护缺失的成因

保护依据不足、范围狭窄、保护力度不够和保护机制的不健全是阻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

1.立法缺失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集中在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对金融行业较少涉及,且适用性不强[4],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涉及金融业的法律,如《保险法》等也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的目的。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或行业规定,效力层级低,操作性不强。

分头立法规定也导致业务范围之间的不一致,不仅不能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也不利于形成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合力。

总之,立法上将金融消费者排除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一般消费者行列,特殊金融领域法律又无所涉及或效力低下,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无法可依。

一些原则性规定又无法适用,出现了法律严重落后于现实的尴尬局面。

2.执法机构监管不严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是“分业监管”模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无法达到全面监管的状态。

再加上监管视角仅局限于保证金融机构的运作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不是监管机构的价值选择,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我国金融业现有相关立法的精神可以看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利益是首要的目的。

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必然无法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发生纠纷时,执法监管机构并不能给予金融机构合理处罚,也不能帮助金融消费者挽回损失,使消费者对金融监管机构产生极大的怨气和不认同感,也加剧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抗性。

另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大都扮演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决定实施者的角色,贯彻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的宗旨,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5],可以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纠纷的这些机构又因为同样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与解决的方式,使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减反增。

3.金融机构保护不力

金融行业具有专业性使普通消费者不能完全而准确理解金融类合同,也不能对风险做预期的评估,这意味着金融投资完全是一种类似赌博的非理性行为。

金融机构不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交易时应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排除自己的责任,并将风险转移给金融消费者。

同时,基本不公开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金融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局面,无法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成为金融机构运作的“替罪羊”。

三、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及借鉴

金融创新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如何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而保证整个国家的经济保持持续的发展动力是首要问题。

美国率先转变其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并推出了一系列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突破口的改革措施重整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为我国在后危机时代处理金融事务开阔了视野。

(一)具体改革措施

第一,根据改革方案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确定该机构将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

同时辅之以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个方面进行消费者保护改革[6]。

第二,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理念,整合纷繁复杂的监管机构,填补监管的真空地带。

(1)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设立个人消费金融保护署,弥补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联邦特许或者担保银行、信用机构的监管空白。

对拥有相关监管权的机构进行整合,在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理念同时,实现监管机构的承接。

(2)充分吸取教训,对金融机构盲目、“滥用”发贷行为设置新型责任,并且授权监管机构根据形势对金融机构不公平、欺诈性的交易做出新解释,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需要。

(3)特别许可各州及自治市采取比个人消费金融保护署更严格的监管措施[7],打破一直以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限制,给予地方应对金融市场和多样的金融商品与服务的自主性,灵活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二)经验借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美国在危机后采取的多种措施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1.确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

因为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当,引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呈“井喷”式发展,最终导致金融危机,才让人们重新审视原有的监管理念。

只有保证金融消费者持续购买力,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持续的动力。

金融消费者的购买力来源于其利益,必须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理念。

2.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信息披露

《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中强调金融消费者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是其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也是避免金融风险的基础。

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让金融消费者了解更多的专业金融知识,提高判断能力,督促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实时公布信息,帮助金融消费者处理金融事务。

3.合理设置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更要有明确的监管权限和对象范围。

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弊端,其中监管不力、监管真空或重叠等最为突出,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国的监管机构。

四、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建议

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增强应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危机和风险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

只有吸取经验教训,借鉴他国成功经验,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监管的价值目标对现存的监管机制做出大胆改革,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效益,降低金融风险。

(一)完善立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很大原因在于没有法律肯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法律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因此,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律体系的构建就是首要环节。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专门就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做出特殊规定,并辅之以行业规定。

这样,既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又提高了保护依据的法律层级,消除原则性规定的模糊性,增强法律、法规的效力和操作性。

(二)树立新价值取向,完善监管体制

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必须正视金融创新产品的外部性特征,重视专业性、复杂性、不透明性带来的金融监管的难度。

摒弃过时的金融监管理念,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强大的动力,保证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相伴相生,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

较高的风险为金融消费者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我国“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所以必须改变目前的“单一”监管模式。

建立包括官方监督、民间监督与金融消费者个体监督的监督模式,充分发挥民间与个体监督及时性和直接性。

另外,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依靠其专业性、权威性和有针对性的优势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力量。

它提供的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平台,不仅有利于争议的处理,更有利于金融机构信誉的维护。

(三)督促信息披露

【篇12】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在线消费者喜欢在购买商品时访问网络比较价格,现在消费者把这种行为带进了实体店。XX年2月23gfk调查了23个国家的手机用户:在店内消费时最常用手机来干什么?最主要的活动就是比较价格,向朋友或家人寻求建议,分别占40%。其次是给想买的商品拍照,占36%。

在店内购物时,20到29岁消费者中半数人上网比较价格

在店内使用手机比较商品价格方面,男性(42%)的比例比女性(37%)的要高。最活跃的年龄段是20到29岁,这个年龄段受访者中49%表示经常这么做。紧随其后的是15到19岁和30到39岁,分别占45%。

随着消费者在店内在线比较商品价格这一行为的盛行,零售商必须时刻警惕及关注在线竞争者的价格,并能够对价格变动迅速作出反应。对亚洲和南美的零售商尤其如此,因为那里的消费者的这一行为更活跃。

国家方面,韩国、中国和土耳其的消费者更积极地在店内使用手机比较价格,分别有59%、54%和53%的消费者表示经常这么做。

在向朋友或家人寻求建议对男性和女性同样重要

男性和女性都喜欢在店内使用手机向朋友或家人寻求建议,分别40%的女性和39%的男性经常这么做。20到29岁的消费者在这方面也是最活跃的,占48%;15到19岁的青少年和30到39岁的消费者紧随其后,分别占47%和40%。

这说明消费者在店内做决定时,消费者更愿意从自己的人际圈子中获得口耳相传的建议。店内销售人员和购物体验也是显著的外部影响。

国家方面,墨西哥、波兰和土耳其消费者最愿意使用手机在店内向朋友或家人寻求建议,分别占55%、53%和52%。相比之下,日本、印度尼西亚和德国这么做的消费者最少,分别占16%、21%和24%。

给商品拍照方面男性和女性很相似

给想买的商品拍照是在店内消费者使用手机的第三个目的。这方面,男性和女性都差不多,经常这么做的男性和女性分别占36%。在年龄段方面,15到19岁青少年和20到29岁成人在给商品拍照方面最活跃,分别占44%和43%;紧随其后的是30到39岁的消费者,占39%。

国家方面,墨西哥、中国和土耳其消费者最喜欢拍照,分别占49%、49%和47%。相比之下,印度(12%)、乌克兰(13%)和印度尼西亚(16%)的消费者对此最不关注,但是这些国家的零售商也必须关注这种活动,因为这些国家的智能手机普及率正在增长。

【篇13】消费者金融知识调查报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8,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1.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3.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4.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投诉提供资料】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为方便消费者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设计了统一格式的投诉卡。消费者可以按卡样制表填写投诉内容,也可以按上述内容写投诉书,然后将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上,寄给或送给消费者协会。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消协同意,消费者不要轻易将凭证、证明材料原件和商品实物寄去,以免丢失,给问题的处理带来麻烦。如果投诉内容比较复杂,最好亲自将材料送交消协,并进行口头补充说明。

【消协不予处理的投诉】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

1.草绳卖出海鲜价

点评:草绳、冰块与螃蟹、海鲜一个价销售给了消费者,且一斤螃蟹和海鲜中究竟有多少草绳和冰块,消费者不得而知,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计量法》,农贸、超市销售的食品计量时应除去包装重量,按照净含量销售。

2.特价商品不退换

点评:根据《消法》,特价商品、打折商品、赠品也必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保修)。如果商家拒绝执行三包规定,可向各级工商和消协部门投诉。目前,成都家乐福、红旗、伊藤等大型卖场均重申,特价商品和正价商品享有同样的服务,该潜规则已“破冰”。

3.蒙人的服装吊牌价

点评:商家虚高标注吊牌价,然后再低折扣销售,这种虚假折扣已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将商家告上法院。同时,消费者不要盲目抢购打折商品,应理性购物。

4.房贷7折利率先存10万

点评:银行要求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才落实7折优惠,对消费者来说,并不是一种平等交易,而是强制搭售,已经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中国银行协会近日发文,禁止银行利用执行7折利率优惠之机向客户搭售金融产品。消费者如果遇到搭售金融产品才享受7折优惠时,可以向当地银行业协会反映。

5.宾馆中午12点退房

点评:宾馆以天为计价单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是一天为24小时的概念,没住够24小时而须12点结账,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事实上,“中午12时结账”并非不可打破。早在两年前,成都、宜宾等地的部分宾馆率先推出“对时房”,如果客人下午两点入住,到第二天下午两点才算一天,改变了该宾馆以往的惯例;去年,北京部分酒店、宾馆已经开始实施“14点结账”制度。

6.一过保修期就坏

点评:只要在产品合理的使用期内,明示使用寿命,商家应该保证在这段时间内产品不出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一般不低于。现在不少产品刚过“三包”期就大量出问题,那就是产品本身固有的缺陷造成的,理所应当由商家承担责任。

7.导游带游客购物吃回扣

点评: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避免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陷阱。旅游购物要主动索要有效票证,选购贵重物品时要理智、谨慎。

8.特价机票不退不改签

点评:特价机票如被消费者退票,航空公司还可继续销售,并不一定会承担全部机票价格的损失。特价机票不退票的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9.快件丢失不予以赔偿

点评:快递公司凭借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拒绝对消费者合理赔偿,让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丢失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根据实际损失对丢失快递物品予以赔偿。

10.超市购物受伤获赔

点评:根据 《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1.维修无限延期

点评:消法规定,保修期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在30-90天内给予修好。一般来说,经营者要在30内天修复,如果30天内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该尽量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备机。如果商品在保修期内修了90天还没修好,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12.商品质量问题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3.旅游收取老年费、儿童费

点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各旅行社统一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其中对旅游费用、项目费用、非项目费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被明令禁止。因此,经营者强行收取“老年费”“夫妻费”“儿童费”的行为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索要赔偿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日常消费四大警示】

1.注意模糊宣传:一些商场张贴的海报大肆宣传“满300返200”“满200返120”等,让消费者一看非常动心,但实际购物之后才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参加活动,一些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不参加活动。

2.注意商品标价:在商品的标价上,活动期间往往标注99、199、299元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或者直接将参加活动的商品价格人为抬高,优惠折扣虚假。

3.注意返券期限:在返券的使用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如:返回的购物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

4.注意三包责任: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属于打折处理商品,逃避或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有些则提出种种条件限制消费者退换货。

本文来源:http://www.yscs9s.com/caijing/12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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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jīnróng。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FINANCE或FINAUNCE)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总结精选四篇,仅供参考

2023-08-25 23:38:44